办理途径
适用范围
企业购置存量不动产,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一并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
申请主体
不动产买卖双方。涉及贷款审批的,还包括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也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件事服务”专区提交申请并在登记、纳税审核通过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核验。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交易合同;
5.抵押权消灭或者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材料;
6.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等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主债权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提交)。最高额抵押的,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8.抵押合同(贷款审批通过后由银行提交)。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9.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件事”信息共享授权书;
10.有以下特定情形的,应提交相关材料:
(1)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涉及处分不动产的需提供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4)卖方为个人,申请减免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提交卖房人、配偶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等)、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5)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提交卖方原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合理费用等有效凭证,或土地增值税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的评估费用等有效凭证;
(6)其他申请税费减免的,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7)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允许上市交易的证明材料;
(8)卖方为自开票企业的,提供本次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卖方为欠税企业的,提供《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表》;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非企业三员代办的提供)。